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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城市中,戶外廣告因其所設置的空間大部分屬于公共空間,即使屬于私營(店招、櫥窗)部分,也會占有了大眾公共視覺空間范疇。因其具有的強烈視覺傳播屬性(包括聲音、畫面、體積、媒體材質、尺度等)不可避免地會對大眾視覺利益、空間利益、環境視覺利益、大眾心理等產生強制性干擾,同時也由獲取的社會公共資源的價值來進行商業利益增值。所以,相對應的也要承擔某種社會責任。戶外廣告在城市中究竟有哪些關聯責任呢?
大眾視覺利益的責任
曾有專家指出:“從某種角度來說,戶外廣告媒體的信息傳播屬性和經濟價值,是以犧牲大眾公共視覺權利或者說是建立在大眾公共視覺權利被傳播和被經濟的基礎上的。在此期間,大眾僅僅是信息傳播的”獵物“(盡管人們生活也需要廣告),而并沒有在媒體經濟中直接獲利,屬于戶外業主與媒體運營商以及公共主間利益交換之外的無利益媒體,而媒體經濟價值卻來自于大眾的公共視覺價值,這就與可能無形中傷害了支撐戶外媒體經濟的大眾利益(盡管大眾生活需要一定的廣告信息)”。因此,現在有越來越多的行業內人士呼吁:“在設置戶外廣告的時候,一定要有某種責任,最大程度地減少在戶外媒體發展中造成對大眾公共利益的傷害,不能把媒體經濟商業性關系強加給大眾的同時,完全不顧大眾的感受。設立者應該在媒體商業利益與大眾公共利益間尋求平衡,盡管這種平衡往往反映為一種視覺心理上的平衡,這也就是戶外商業交易關系外的外部大眾利益平衡關系。至少讓大眾感覺自己的公共視覺權利得到了某種尊重,或者視覺利益被尊重,當然最好是愉悅了大眾的視覺,同時也準確完成了媒體的信息傳達功能?!?/p>
空間視覺利益責任
有城市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曾公開表示:“一個城市空間的營造,是為了給大眾提供更好的”生活場所“,合理舒適的公共空間視覺環境,包括建筑、道路、商業、景觀等功能實施也應該按照這樣的原則來進行合理規劃。城市環境區域空間屬性根據城市整體區域劃分和設計,分別承載了構建區域內局部空間屬性的任務,如商業空間、公共空間、文化空間等。在不同屬性的空間中,戶外廣告媒體(包括商業和公益)的設置,一定會對空間的視覺語境產生干預的影響,一方面瓜分了大眾的空間視覺資源,另一方面也利用公共空間價值創造了媒體經濟價值”。